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最新动态:

实务操作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1/19  阅读数:37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