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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三大”主要变化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1/13  阅读数:329

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突出变化:

(一)加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修改了辅助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旧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资产指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范围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对于辅助费用,在其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不再区分金额的大小,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

(二)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溢折价摊销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旧会计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是指专门借款。

新会计准则将这个范围扩大,指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而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般借款。对于这部分借款,新会计准则规定溢折价摊销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不能再使用直线法摊销,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

(三)缩小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修改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缩小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不要求企业应用本准则对可直接归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制造的存货或者其他大批量反复生产的存货的借款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在此基础上,修改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指出专门借款的暂时性投资收益可以冲减资本化金额,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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