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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假一赔三”,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11/12  阅读数:415

个人在商场购买商品,商场承诺假一赔三,现在因假货问题,商场赔偿个人购买价三倍的赔款,个人取得此笔赔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此笔赔偿款项不在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内,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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