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考点精析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保证期间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7/24  阅读数:1379

   

     合同保证期间


    (1)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2)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5)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