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第五列“关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如何理解?
答: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通常是按照所支付的对价计量,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不产生损益,只有在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时,按照现行准则,把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这个损益只是企业核算产生的,不符合税法对收益的要求。所以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过程中产生的这块损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减的,这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要求填报的内容。
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情况下,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为调整后成本,而计税基础则为调整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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