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问:我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奖励开盘当天付清全款的购房人,公司开展买房(一次性全付款)赠旅游活动,是否要为这部分购房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向一次性付清全款的购房人赠送旅游,属于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的同时给予赠品的行为,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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