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网站首页 财税要闻 找事务所 实务操作
会员专区: 面授课程 网上税校 热门视频 证书查询 专家理财资格考试求职招聘会计护照财税论坛
政策解读 财税热点 案例分析 最新法规
内训订制 财税月刊 专业考试 线下培训
财税要闻
问:销售自来水时,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热点
专业培训
热门文章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