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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10月1日起年纳税30万以下小微企业减半征税
文章来源:152    发表时间: 2015/9/24  阅读数:552

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获悉,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日前又作出决定,自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税务总局表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非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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