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操作
问:农业企业的天然林能否按评估价值入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三条规定,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第四条规定,天然林等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拥有或者控制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通常并未进行相关的农业生产,如企业从土地、河流湖泊中取得的天然生长的天然林、水生动植物等。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名义金额为1元。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的天然林不能按评估价值入账,只能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