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财税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最新动态:

财税要闻

确认坏账损失的行为有哪些?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发表时间: 2021/4/25  阅读数:681

都说下海创业有风险,可风险都有哪些呢?其中坏账就是最让人头疼的情况之一。所谓的坏账,通俗一点来说,就是货物售出后,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那么在会计实操中,坏账损失应该如何确认呢?

确认坏账损失的行为有哪些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停止营业: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债务人死亡、失踪: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需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也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友情链接

关于河南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欢迎投稿 | 证书查询 | 专家证书查询

Copyright 2015 河南财税网 版权所有 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电话:13683809881   QQ:793069740  邮箱:793069740@qq.com
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永和龙子湖中央广场B座10楼  您是第位访客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如侵犯您的版权,可向我们提出,我们会立即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010302000001号    备案号:豫ICP备150179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