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要闻
都说下海创业有风险,可风险都有哪些呢?其中坏账就是最让人头疼的情况之一。所谓的坏账,通俗一点来说,就是货物售出后,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那么在会计实操中,坏账损失应该如何确认呢?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停止营业: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债务人死亡、失踪: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需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也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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