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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会计事务所被判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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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所属类别:纳税规划

服务介绍

任职于福建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小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字竟出现在多份由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尽管事后公司向小美出具了《保证函》承认侵权事实,但小美认为公司的做法使自己的名誉受损,侵犯了其姓名权,于是将公司法人代表阿江、公司等三方告上法庭。

名字被擅用求偿10万元

小美是一名国家注册会计师,2013年11月15日起至今在福建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班。小美在法庭上表示,2014年2月24日4月16日期间,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阿江,管理层的小海以及公司三方串谋,在未经小美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了十份署名为小美的会计文件。知道事情真相后,小美立即要求三方停止侵权行为。

2014年9月1日,三方迫于压力向小美出具《保证函》,确认了侵权行为,并保证除了小美本人出具的署名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如有任何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一概由三方承担,与小美无关,如果因上述问题导致小美损失,由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方同时保证,在小美执业资格转出公司之前,未经小美允许,不再以其名义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其他署名为小美的任何文件。小美认为,三方擅自使用自己名义出具相应会计文件的行为已经被省会计师协会调查,导致自己的名誉及专业信誉受人质疑,也无法从公司转出至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致使自己无法继续从事会计师业务,名誉权和经济收入均受到影响。

对此,小美要求三方向自己道歉并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道歉声明,向委托公司发函说明侵权事实,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0万元。

使用是惯例公司不愿赔偿

面对小美的起诉,三方都认为,根据《保证函》的规定,在涉案的十件审计报告之外的文件印发的法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并致使小美损失时,三方才需承担责任,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情况的存在。

阿江、小海认为侵权是事务所的行为,其二人不是侵权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会计事务所则认为,公司使用小美的姓名,属于行业内惯例;且小美提出异议后,公司已经将所有未经小美追认的审计报告的协办会计师进行了变更,并就此通知了相关的单位,收回原来的审计报告。因此,公司使用小美名章的行为也没有给小美造成任何损害,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姓名权判赔2.4万元

经过一番审理,思明法院认为小美提供的《备案信息》、《保证函》及被告提供的《说明》可以证明三被告在未经原告准许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名义出具十份审计报告及文件的事实。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小美的姓名权。

三方通过涉案的十份审计报告共获利2.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赔偿金额为2.2万元。

公司变更了十份涉案审计报告中的名字,且通知了委托单位并收回原审计报告,同时在备案系统中修改了小美的名字,已消除了对小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法院不支持小美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登道歉声明、向委托公司发专函说明侵权事实的诉讼请求,但认为三被告的做法仍在一定程度上给小美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有抚慰的必要,因此酌定三被告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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